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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效率的角度谈谈对家庭农场的认识2异片苣苔

能源农业网 2022-07-22 10:50:21

从制度效率的角度,谈谈对“家庭农场”的认识

家庭农场不是一个新的农业经营组织概念,可以借鉴美国农场概念,把它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存在复杂的内部激励制度和产权关系。之所以要提出这么一个概念,至少说明他的经济效率不低于农业生产组织的平均生产效率,这是存在的基本前提。

个人认为,就经营农业而言公司制的企业化经营未必在任何农业生产领域都比家庭制的农户经营强,“穿制服的职工未必竞争得过穿土布的农民”,公司制依赖市场购进生产要素,包括雇佣劳动力、也必须面型市场销售标准化的农产品,这不仅增加了加以交易成本为了保证雇佣劳动效率还要增加监管成本、还必须简历各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也就增加了制度成本。既然家庭农场既不是公司制的规模经营,也不是合作社式的专业经营那么他的效率来源是什么呢?家庭农场能够能够将委托代理关系内置,无需规范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家庭内部具有较高的决策或者执行效率,经营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高度一致,灵活地实用家庭资源,既节约了交易成本又节约了组织成本,从而增强了家庭经营的经济效益。

对于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和组织形式的未来定位,可以从产业链分工的视角考虑。农户和企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存在分工合作与博弈。农户不具备一些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农业生产领域,缺乏农业标准化经营的能力和技术,而企业恰好可以利用自身资本、技术等优势填补这一“市场真空”。在产业链细化要求下,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应该发挥各自的优势,有所进退,各得其所,各显其能,目的是实现农业产业分工协作与共赢,而不是工商资本挤占弱小的农户资本,企业公司制挤压家庭农业制,因此要重新确立农业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不是让“狼”吃了“羊”,这也是家庭农业概念提出的内在逻辑。

著名农业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家得住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中认为,改造传统农业需要制度保证:也就是用高效率的“居住所有制”取代低效率的“不再所有制”,两种农业经营形式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土地所有者是否在土地上居住并亲自经营。家庭农场契合了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过去的公社制无法取代家庭制的农户经营,现代的公司制的规模经营同样取法取代家庭孩子的农户经营。至于家庭农场的规模我认为可大可小,但关键在于与家庭劳动力、家庭拥有资金和技术、家庭社会资本等资源的供给是否匹配,因此主张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实现适度规模经济和要素投入的技术经济效率才是农民进行农业生产获得最大化效益的关键。

当然需要明确的是我并不反对农业规模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但是不可贪大求全、追求所谓的不符合中国实际的“现代化”,而是力挺符合中国实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发挥“农户效益”的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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