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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鹏创设家庭农场是为了防范工商资本占用农业资源水灯盏

能源农业网 2022-06-30 09:32:58

任大鹏:创设家庭农场是为了防范工商资本占用农业资源

由(PGS)参与式保障体系研究会、共青团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主办,中国农业大学农研会承办的家庭农场的特点、优势及成长环境主题论坛,2013年11月9日下午2点—5点在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举行。在论坛点评环节中,来自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针对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朱启臻所长发表的演讲,做出精彩点评,以下以下是其精彩内容: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任大鹏

任大鹏:非常荣幸可以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学习、讨论家庭农场的有关概念。我个人认为朱老师的演讲主要体现了三点思想:

1、家庭农场就是以家庭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承包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形组织式相对公司、合作社、集体组织都有它独特的优势。

2、家庭农场有它不同的类型,最主要的是要由农民自己来办,最好是能够有一个体现循环模式、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合作社。

3、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经营,主要体现在社会公益价值,不能过多追求个人回报,因此政府应该给予更多的支持。

我们每个人都在思考,如何去看待家庭农场。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之后,有了家庭农场的提法,也有很多的学者发表了大量学术文章。农业的经营的载体有各种各样,其中最主要的、最可持续的是家庭经营模式。不但是中国,世界上的诸多国家也是如此。例如美国的农场主,也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以户为单位经营农业,更具有优势、更低成本、更有成效。至于家庭农场发展,是不是也应该有一个法人?从民法意义上来讲,如果是以户为单位经营的,那么它的法律地位是等同于自然人。因此家庭农场在法律意义上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

作为市场主体立法,我们还在发展之中,现在工商局也在进一步的探讨放宽市场主体立法的相关政策,例如目前公司登记制度的改革。在家庭农场的问题上,家庭农场已经有了区别于传统的、公司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社经营的组织,经营的特性,也可能需要在法律上对它有一个认可。对于家庭农场经营者来讲,更重要的在于政策的认可和社会的认可,应该有个更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等政策。社会认可尤其是市场认可会涉及到在签合同、贷款时能否具有相关资质,能不能满足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条件?但是这些问题目前并没有答案,我个人同意朱老师对于家庭农场标准的界定,下限是满足家庭成员的生计需求,上限是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最大可能经营的土地面积。之所以创设家庭农场这样一个农业经营主体类型,更主要不是出于农场本身的考虑,而是在其他方面。比如说公司经营,它的逐利性决定了它会损害到相关的公共安全目标,例如粮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以及文化传承安全。只有以户为单位经营的时候,才会客观的保留这些安全要点。因此所以的家庭农场无非是设置一个从事农业经营的准入门槛,为了防范工商资本大规模长时间占用农地。(本文根据现场录音整理,未经过本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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