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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H7N9禽流感疫情我国现行扑杀补偿标准存多方缺陷亚麻藤科

能源农业网 2022-11-02 12:59:14

反思H7N9禽流感疫情:我国现行扑杀补偿标准存多方缺陷

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传染病。21世纪初暴发的高致病禽流感疫情给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实践证明,禽流感疫情暴发后,对疫区禽只进行扑杀是防止禽流感病毒扩散的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措施。但由于我国扑杀补偿标准存在着诸多问题,致使禽主在实践中对政府的扑杀行动常常产生抵触情绪,给禽流感防控带来很多不利。因此,大规模疫情过后,冷静思考我国禽流感防控的扑杀补偿标准问题是十分必要的。补偿标准是扑杀补偿政策实质的、核心的内容。我国现行的扑杀补偿标准存在着以下多方面的缺陷。

4月5日,上海市江苏路上的一处室内菜场,商贩将一些家禽捆扎后等待处理。

法律依据不明确

我国扑杀补偿标准制定依据是《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3条: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强制扑杀按一定标准对养殖者给予补助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具体说明一定标准是什么样的标准,什么样的补偿才是合理补偿。这种模糊的、原则性的规定,虽然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但在实践中却减少了可操作性,被普遍理解为适当补偿,并在实践申发展成为从低补偿。

扑杀补偿标准过低

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扑杀补助标准为:鸡、鸭、鹅等禽类每只补助10元。显然,相对于养殖成本,这一扑杀补偿标准明显偏低。以专业养殖场为例,大部分被扑杀的家禽都是半成品(半大的家禽)或将出栏的成品,尽管处在不同生长阶段的家禽产生的养殖成本是不一样的,但考虑到养殖者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性,处在不同生产周期的不同批次的家禽同时并存,平均每只成本一般都在13~60元(因地区、种类、大小不同而不同)。所以,现行补偿政策下,疫区(点)养殖户连养殖成本都难以得到补偿。

扑杀补偿标准缺乏公平

我国扑杀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不同禽种之间的不公平。不同禽类养殖成本不同,市场价值也不相同,统一规定每只10元的补偿金额,对养殖大禽(如鹅等)及名、优、特等高附加值禽种的农户显然有失公平。二是同种禽类之间的不公平。按只补偿,忽略了家禽个体的体质量差别。即便是同类禽只,养殖时间越长、禽龄越大的家禽损失就越大。而养殖时间较短、禽龄较小的家禽损失就相对较小。三是不同地区之间的不公平。由于各地区条件的差异,不同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这就造成了同是禽流感禽情导致的扑杀,不同的地区补偿标准不一的问题,从而导致地区间的不公平。

扑杀补偿范围过小

目前,我国禽流感扑杀补偿范围还仅限于对被扑杀的家禽,性质上仍属于狭义的补偿。但基于对禽流感公共卫生事件的认识,至少下列2项也应包含在补偿之列。一是养殖户自行对病死禽只、禽舍、工具等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这些费用是政府禽流感防控成本的一部分,理应由政府在防控基金中列支。二是病死家禽。目前,因禽流感而病死的家禽均不在各地的补偿范围之列。这一规定给禽主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使疫情存在着扩大到更大范围的风险,加大了防控难度。

扑杀补偿金额计算不科学

我国禽流感扑杀补偿金额是按被证实的有效扑杀家禽数量乘以每只补偿标准计算得出的。由于只是家禽共同的物理度量单位,缺乏公认的衡定性,简单地按只来计算补偿金额,既忽略了禽只在种类、禽龄方面的差异,也不能真正反映扑杀损失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在通胀周期的上升阶段)。禽主扑杀损失的计算是以价值量为基础的,而非家禽只数的多少。扑杀家禽多的禽主,损失未必就大,扑杀家禽少的禽主,损失未必就小。所以,按只补偿很不科学。

由于上述种种缺陷,疫区禽主对扑杀政策的配合意愿大大削弱,同时也滋生了私自贩运疫区家禽的不法行为。只有提高补偿标准至市价水平,才能提高禽主配合扑杀行动的积极性,并从根本上消除贩运病死禽只的不法行为,并使疫情防控工作真正收到实效。

(作者:梅付春,中国农业科学院管理学博士,河南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摘自《禽流感扑杀补偿政策的市价补偿标准问题探析》一文,原文刊发在《河南农业科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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